番禺区韩某故意伤害一审判缓刑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9-0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113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鹏,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XX,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XXX,因本案于2018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 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鹏及辩护人卿爱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某鹏等人在位于本区大龙街XXX市场对面出路段一大排档吃宵夜期间,因碰掉隔壁桌手机而与被害人李某春等人发生冲突并相互打斗。期间,被告人韩某鹏持啤酒瓶将被害人李某春头部打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同时被告人韩某鹏本人左额等部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日4时许,公安人员去到本区XXX人民医院将被告人韩某鹏传唤并处以行政拘留。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韩某鹏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李某春赔偿人民币2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韩某鹏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韩某鹏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韩某鹏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韩某鹏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韩某鹏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韩某鹏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春的陈述,证人谢某杰、马某飞、麦某胜、叶某琼的证言,被告人韩某鹏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病历材料、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穗番公(司)鉴(法临)字(2018 )XXX号、XXX号、XXX号《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作案现场及被害人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鹏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鹏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某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韩某鹏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韩某鹏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案件点评:

故意伤害是非常普通的犯罪,但被告人被羁押以后,如何尽早出狱,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虽然案件简单,但办理这些案件还是有很多技巧和方法的,虽然结果多数判了缓刑,但有些关押了三四个月就出看守所了,有些关押了七八个月,这就是办案上存在的一些差异,因此,别看简单的案件,也要选择有经验的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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