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亿万富豪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免予起诉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7-15

犯罪嫌疑人吴某忠,汉族,籍贯: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因涉嫌赌博罪,经四会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12月29日被四会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侦查查明:

1、2011年5月至8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忠多次组织陈某、郑某某、吴某某、吴某、胡某某、黄某某、“太阳聪”、“阿山”等人到自己位于四会市东城区某玉器档口以扑克牌玩“斗地主”的形式进行赌博。郑某某因赌博输了人民币20万多元,陈某因赌博输了人民币6万多元。

2、2011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台湾佬”(在逃)在四会市东城区光明横街某宾馆开设赌场,陈某向“台湾佬”支付人民币9000元用于宾馆的场地租用费,并由“台湾佬”负责为赌场“看风”,陈某则负责赌场里的工作。赌场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天的赌博人数约20人,陈某与“台湾佬”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一个多月,共抽头渔利人民币约60000元。陈某占赌场渔利的九成,“台湾佬”占一成,陈某分得渔利人民币50000元。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加入该赌场的开设。吴某某加入该赌场后,赌场开设约半个月,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0元,吴某某占赌场渔利的八成,陈某与“台湾佬”各占一成,陈某分得人民币3800元。

3、2011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许某某、“红古春”(在逃)、吴某(在逃)等人在四会市东城区的出租屋开设赌场约一个星期,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约18万元,陈某分得4万元。

4、2011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陈某、许某某、“红古春”(在逃)、在四会市东城区某玉器档口以扑克牌玩“斗地主”的形式与吴某忠、吴某某、陈某等人进行赌博而欠吴某忠、吴某某、陈某赌债人民币70000元,被吴某忠安排到赌场参与赌场的记账工作,并参与赌博。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天约有10人在该赌场进行赌博,赌场开设时间约半个月,赌场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50万元。

5、2011年4月至9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伙同吴某某,陈某、许某某、郑某某、吴某(在逃)等人多次在黄某某位于四会市东城区光明南路的家中开设赌场,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天约有10人在该赌场进行赌博。

6、2011年9月份,吴某某、许某某、黄某某、郑某某、胡某某、吴某在四会市东城区光明南路黄某某家中开设赌场,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天约有10人在该赌场进行赌博,赌场开设的时间约半个月,赌场公抽头渔利约人民币300万元。

7、2012年6月2日下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位于四会市东城区光明南路的家中开设赌场,与黄某、陈某某、陈某等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由黄某某叫来的“阿华”负责派牌和抽头渔利,共抽得渔利人民币约3万元。黄某某共赢得人民币约50万元。

8、2012年7月20日左右,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位于四会市东城区清塘农业银行旁边的出租屋开设赌场,黄某某与邹某某合伙作庄,因参赌人员不够,由黄某某叫来蔡某某来帮忙参与赌博,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与黄某叶、黄某銮进行赌博,黄某某与邹某某合伙赢得人民币37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勘验记录、书证等,犯罪嫌疑人吴某忠、吴某某、陈某、许某某、黄某某、郑某某、邹某某亦供认不讳。

律师点评:本案吴某是当地有名的富豪,公安机关当初抓捕他时也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影响力,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充分沟通后,检察院直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拿着逮捕令追到吴某的老家,将吴某押回四会。由于吴某是在春节前一段时间被抓的,急于出来过春节,吴某的家属在广州请了律师,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最终公安机关不批准对其取保候审,春节之后,其家人经人介绍找到卿律师,卿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吴某,将全部案卷材料复印,多次与所同事讨论,一致认为吴某开设赌场、赌博罪不成立。由于某些原因,吴某取保的事在当地遇到非常大的阻力,卿律师认为,这是由于当地某些原因及个别领导执法的问题,最终大胆地向省检察院、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投诉,指出吴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起相关懂业务、正直的领导的重视,最终,区检察院以吴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不予起诉,关押七个多月的吴某重获自由,目前,吴某准备委托卿律师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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