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奸罪,你不得不知的裁判规则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7-15

一、非正常婚姻关系中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关键词:强奸 非正常婚姻关系 殴打 威胁 强行发生性关系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685号

基本案情:

甲经人介绍与被害人乙相识,后双方登记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当晚,甲提出要与乙发生性关系,被乙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自归自己所有。乙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乙要求与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乙原拟6个月之后再起诉离婚)。判决生效后,甲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乙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乙拉上出租车,带至浦东新区甲的暂住处,采取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甲处将乙解救。乙再次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同年法院作出准予甲乙离婚的判决。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非正常婚姻关系当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非正常婚姻关系可以从三方面判断。首先,从结婚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至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二、强奸未得逞临时起意抢劫不构成入户抢劫

关键词:强奸 抢劫 未得逞 临时起意 侵财性 主观故意 入户抢劫

案号:(2011)苏中刑终字第110号

基本案情:

甲携带扳手、绳子等作案工具至某小区316号楼204室,撬窗入室,蒙面采用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欲对乙(女)实施强奸,因乙强烈反抗而未得逞,后劫得乙女720元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其后甲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甲犯强奸罪、入户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要旨:

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指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为目的。被告人以实施强奸犯罪目的进入被害人房间,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庭审中翻供但已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的,应认定犯罪事实

关键词:强奸 幼女 供认不讳 翻供 非法证据 证据链条

案号: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09)新津刑初字第31号

基本案情:

甲在其租赁的鱼塘旁边看到十三岁的幼女乙上学路过,便骗乙到其平时看守鱼塘的鱼棚内拿苹果。进入鱼棚后,甲强行脱光乙的裤子,将乙按趴在床上,与乙发生了性行为。事后,甲又威胁乙不要将此事告诉他人。案发后,甲对强奸的事实供认不讳。然而在诉讼中,甲翻供,否认其强奸了乙

裁判要旨:

本案中,乙陈述强奸的主要情节与甲多次供述的主要情节一致,虽有细微矛盾之处,但是甲的供述与乙陈述的性接触情节一致;甲供述的乙发育不良等隐蔽性特征与乙的妇检结果一致;甲庭审时供述乙从未到其鱼棚去过,但是乙可以陈述甲鱼棚的现场状况。以上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甲强奸乙的事实。

对于被告人翻供的,庭审首先应该调查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其次应当审查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收集,在两项行为能够完全排除的情况下,还应当审查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由此确定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还是庭审中的供述。

四、强奸精神病妇女不宜一律认定情节恶劣

关键词:强奸 精神病妇女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情节恶劣

案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06)长县刑初字第271号

基本案情:

甲(72)岁,与乙系邻居,乙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因某种原因,乙的父亲主动将乙送给甲发生性关系。当日中午,甲与乙发生性关系。案发后,乙的亲属、当地基层组织及部分村民,均恳请司法机关对甲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强奸精神病妇女、严重痴呆妇女不宜一律认定为情节恶劣,不应当加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五、合法入境不是不予引渡的法定条件

关键词:强奸 犯罪行为 请求引渡国 有期徒刑 合法入境 不予引渡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引字第1号

基本案情:

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在法兰西共和国对十五岁未成年人和与其有亲权关系的十五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和强奸未遂的犯罪。后马尔丹·米歇尔合法入境到我国境内,并与我国公民甲育有一女。另查明,马尔丹·米歇尔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法兰西共和国刑法》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更重的刑罚。法兰西共和国遂以马尔丹·米歇尔犯强奸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印度。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在中国和请求引渡国均被认为可以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更重刑罚,且合法入境不属于不予引渡的法定条件,对于合法入境的犯罪嫌疑人,可予以引渡。

注:文章来源于《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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