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尹某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7-17

被告人尹某松,男,26岁,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2年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2年2月8日,被告人尹某松以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收购被害人肖某勇被盗的女装上衣2700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00元)。2012年2月18日,被告人尹某松通过同案人肖某华、赵某军、代某琴(均另案处理)将上述女装以每件人民币4元的价格在本市天河区沙河先烈东二横路附近销赃,并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2012年2月19日被查获,被告人尹某松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松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尹某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尹某松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尹某松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尹某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尹某松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尹某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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