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唐某凯贩卖毒品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被告人获从轻处罚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7-17

被告人唐某凯,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0年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唐某凯受雇于老肖(另案处理)进行贩卖毒品活动,2010年1月1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唐某凯去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钟村医院斜对面,以8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毒品贩卖给杨某某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唐某凯身上缴获毒品5小包及毒资人民币100元,在杨某某身上缴获毒品2小包。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凯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唐某凯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唐某凯认罪态度好且本案存在特别情形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律师点评:律师提出被告系他人迫害,系公安的特情引诱犯罪,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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