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林,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于广州市东山区,现年44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06年12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民、王某林伙同崔某强,于2006年12月21时许,在本市海珠区东南路石岗渔村对上的内环路放射线南往北路段,因交通事故与被害人黎某洪发生争执后,用拳脚殴打黎某洪,致使黎某洪受伤倒地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相关证据,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民、王某林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惟被告人陈某民、王某林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辩护人卿爱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对案件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2、被告人王某林及其家属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3、被告人王某林犯罪后投案自首。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林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民、王某林因小事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陈某民、王某林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民、王某林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黎某洪与陈某民发生车辆碰擦后,被害人黎某洪首先动手推搡陈某民,动手打了劝架的被告人陈某民的妻子,致其出血,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被告人王某林、崔某强到场后,又采取暴力手段,与被告人陈某民一起殴打被害人黎某洪,致其死亡。综观全案,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林家属已筹得20万交本院代管,愿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家属也以书面形式表达了对被告人王某林的谅解,请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可对被告人陈某民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林减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告人王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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