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紫,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4月12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7-17

被告人李某紫,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4月12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09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紫在本区红山街黄岗大街与信华路交界处,与惠某中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并打斗,后被告人李某紫开车准备离开现场时,遭到惠某中阻止,被告人李某紫即持匕首将被害人惠某中捅伤,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紫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紫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紫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起因系被害人引起的,且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自首,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刑法》之规定,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李某紫赔偿被害人各种费用共计464304.6元。

 

广 

139-2233-1600  

1www.qinaiguo.com

2www.zhongzels.com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56号汇金中心1603-1606室(金融城,地铁5号线科韵路站B出口往东150米)

广  

139-2233-6248    

广18--20

广

139-2233-0179

广2广一看守所、广州市第三看守所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