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卢X收受100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获轻判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7-17

被告人王X军,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舞阳县,文化程度大专,原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雇员,户籍登记地为该县马村乡。

被告人叶X锋,男,1978年3月8目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龙川县,文化程度中专,户籍登记地为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人王X兴,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该市霞山区。

被告人卢X,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新干县,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户籍登记地为本市天河区中山大道。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X军在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下称“车管所”或“车管处”)任职期间,利用港澳直通车业务详细录入、制证的工作便利,在办理港澳直通车辆变更内地承办单位、换司机等业务的过程中, 违规为被告人叶X锋、王X兴办理上述业务,收受叶X锋贿送的人民币(下同) 264.3万元、王X兴贿送的人民19.5万元。

2012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王X军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附近,将香港出入内地车辆指标批文2份交给被告人叶X锋进行非法出售。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王X军、卢X经合谋后,由卢X利用其广东省公安厅往来粤港澳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系统管理员的便利条件,非法进入该系统,使用王X军提供的虚假车辆资料伪造香港出入内地车辆指标批文21份。后王X军将伪造的批文交给被告人王X兴、同案人廖X泉等人非法出售,其中王X兴出售上述批文4份。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结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X锋、王X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中叶X锋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叶X锋、王X兴还结伙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二人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行贿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X结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王X军、叶X锋、王X兴均犯二罪,应予数罪并罚;王X军受贿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对受贿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卢X并没有与王X军合谋,其只是应王X军的要求而参与犯罪,且卢X在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中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应认定为从属地位,系从犯。二、卢X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悔罪表现明显。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军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

二、被告人卢X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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