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欧某友非法经营案获轻判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7-17

被告人欧某友,女,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欧某文以营利为目的,在广州市越秀区某路以及广州市某大桥桥底附近路段陆续向被告人赖某南等人购入《百万富翁》、《投资指南》、《彩票导报》等46种内含赌博(六合彩)内容的报纸(经鉴定,均属非法出版物),陆续出售给被告人潘某伙、邹某明运送至广东省肇庆市等地分销,出售给被告人郑某彬、欧某友、邝某辉、黎某怡、陈某升、王某娴等人再对外分销或者在广州市番禹区的报纸亭销售。对于上述非法出版物(报纸),被告人欧某文经营70万份;被告人邹某明累计运输、分销16万份;被告人潘某伙累计运输、分销14万份;被告人郑某彬累计分销15万份;被告人赖某南累计分销7万份;被告人欧某友累计分销 54000份;被告人黎某怡累计销售19200份;被告人邝某辉累计分销7500份;被告人陈某升累计销售7200份;被告人王某娴累计销售5000份。

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欧某文、邹某明、潘某伙、郑某彬、赖某南、欧某友、黎某怡、邝某辉、陈某升、王某娴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被告人欧某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欧某友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有:1.起诉书关于欧某友分销六合彩报之数量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缴获的六合彩报未流入社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欧某友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欧某友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5.欧某友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欧某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文、邹某明、潘某伙、郑某彬、赖某南、欧某友、黎某怡、邝某辉、陈某升、王某娴非法经营六合彩报,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邹某明、潘某伙、赖某南具有分销行为有误,及指控欧某文、邹某明、潘某伙、郑某彬、赖某南、欧某友的六合彩报纸非法经营数量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邹某明、潘某伙、赖某南、欧某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郑某彬伙同欧某友共同实施本案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欧某文、邹某明、潘某伙、欧某友、黎某怡、邝某辉、陈某升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均予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关于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扣押在案的电脑、小汽车无充分证据证明属作案工具或属被告人本人所有的作案工具,故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本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某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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