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银某涉嫌赌博罪一审判缓刑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7-08

被告人银某,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人,文化程度小学。因本案于2013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自2013年6月30日起,被告人银某在本市白云区某街其经营的无牌士多店内,以“赌三公”、打麻将等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3年9月1日零时许,银某及周某、余某、刘某等11名参赌人员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扑克牌一副、赌资12900元。缴获的赌资1290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银某犯赌博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银某并非以赌博为业,其有正当职业,聚众赌博只是一时贪图小利;参赌人员只限于附近打工的工友及老乡,涉及面不广,且被告人聚众赌博的次数较少,渔利金额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2、被告人银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银某是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银某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银某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银某犯罪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银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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