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凤坤 律师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2-24

律师简介:

  曾凤坤律师,法学专业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电话:135-6005-7021,02038106920

  曾凤坤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民事领域尤其擅长办理各类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刑事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走私案、毒品案、涉卖淫类案、涉枪支弹药案、故意伤害案、诈骗案、盗窃案、非法经营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假冒注册商标案、侵犯商业秘密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开设赌场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寻衅滋事案、妨害公务案等类型的刑事案件辩护,目前已经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百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细致、耐心的法律服务,广获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曾凤坤律师办理的部分成功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减刑、缓刑等案件列举如下:

  1.担任蹇某涉嫌诈骗95万元一案的辩护人,在蹇某已经被逮捕且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坚持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对蹇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担任段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成功在37天内争取不逮捕;最终检察院对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注:段某是众多同案人中唯一一个不起诉的,情节比之严重的同案人均被起诉了)

  3.担任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在案件有三人轻伤(其中一人轻伤一级)的情况下,成功在37内天争取不逮捕;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官表明一定要起诉有前科的黄某时,最终检察院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4.担任林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成功在37天内争取不逮捕,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院决定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5.担任文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的辩护人,在30天内成功为其取保候审,最终公安作出撤案处理。

  6.担任陈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成功在37天内争取不逮捕,最终公安作出撤案处理。

  7.担任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成功在37天内争取不逮捕,最终公安作出撤案处理。

  8.担任高某涉嫌诈骗政府高新技术补贴75万元一案的辩护人,检察院提出的最低量刑建议为5年6个月,最终法院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注:诈骗75万元的法定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

  9.担任樊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的辩护人,在樊某已经被逮捕的情况下,成功为其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并成功打掉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检察院仅以偷越国(边)境罪起诉樊某,最终从法院对樊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10.在尹某所在犯罪集团涉嫌诈骗8000多万一案中,担任尹某的辩护人,在尹某已经被逮捕的情况,成功为其在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对尹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11.担任黄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辩护人,在黄某已被逮捕的情况下,成功为其在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12.担任钟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的辩护人,在钟某已经被逮捕的情况下,成功为其在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对钟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13.担任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在张某已经被逮捕的情况下,成功为其在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14.担任苏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在苏某已经在逮捕的情况下,成功为其在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对苏某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15.担任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营数额400多万元)一案的辩护人,在唐某已经被逮捕的情况下,成功为其在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对其判决有期徒刑5年(注:与其共同合伙经营的同案人均被判处6年6个月)。

  16.担任林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在林某已经被逮捕的情况下,成功为其在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

  17.担任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成功在37天内争取不逮捕,最终法院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

  18.担任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成功在37内争取不逮捕,最终法院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19.担任陈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成功在37天内争取不逮捕,最终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注: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在5年以上)

  20.担任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的辩护人,检察院最初认定本案为非法买卖枪支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辩护人经过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说服检察官改变案件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罪,最终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

  21.担任莫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莫某作为主犯,组织30多个失足妇女卖淫,检察院在其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为13年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莫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2.担任张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的辩护人,检察院最初认定本案为介绍卖淫罪,辩护人最后成功说服检察官将本案的定性变更为罪责更轻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在检察官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时,再次成功说服检察官将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10个月,最终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3.担任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检察官坚持对周某提出量刑建议为1年4个月,经过辩护人不断跟检察官沟通,成功在开庭前跟检察官争取到变更量刑建议为1年,最终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

  24.担任吴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的辩护人,在吴某已经被逮捕的情况下,成功为其在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案件目前在办中)

  25.担任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成功在37天内争取不逮捕(案件目前在办中)。

  26.担任叶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的辩护人,成功在37天内争取不逮捕(案件目前在办中)。

  27.担任雷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的辩护人,成功在37天内争取不逮捕(案件目前在办中)。

  28.担任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成功在37天内争取不逮捕(案件目前在办中)。

  29.担任何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辩护人,成功在30天内争取取保候审(案件目前在办中)。

  30.担任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成功在30天内争取取保候审(案件目前在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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