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粤0111刑初XX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X,男,19XX年 X月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XX县。因本案于2023年6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3]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X犯故意伤害罪,于 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X及辩护人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 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戴X在本市白云区XX街XX号对出路段,酒后与李X发生口角,后持啤酒瓶、瓷砖等工具与李X互殴,致李X腹部、腰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李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戴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向被害人道歉并悔罪,请求本院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害人李X先挑起事端,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对戴X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戴X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经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戴X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戴X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请求本院结合以上情节以及戴X的家庭情况、参考类案判例,对戴X从轻、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并当庭提交了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和转账记录被害人李X当庭陈述案发当日双方均有饮酒,发生争吵时其先动手推了一下被告人戴X,戴X才还手打其,并表示其已谅解戴X,请求本院对戴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3年6月11日15 时许,被告人戴X在广州市白云区XX街XX号对出路段,酒后与被害人李X发生争吵并互殴,期间戴X鼻部受伤,双方被在场群众劝阻未果,戴X持啤酒瓶、瓷砖等工具继续与李X互殴,致李X腹部、腰部等部位受伤。后戴X短暂离开后返回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鉴定,李X符合外伤致腹膜后血肿,经过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戴X鼻部肿胀、皮下出血范围较大, 可能伤及鼻骨,其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戴X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李X共人民币63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戴X的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转账记录;证人谢某宜、邓某的证言;被害人李X的陈述,被告人戴X的供述;伤情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中,根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结合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害人对于双方肢体冲突的引发和互殴的持续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案发后戴X明知他人报警而返回现场等待处理,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戴X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戴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破损瓷砖三块,予以没收 (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办案历程】
侦查阶段
该案家属已经委托了律师,当事人在被逮捕前,觉得案件简单没有委托律师,家属自己与被害人洽谈赔偿谅解,自行拟写了相关法律性文件,但是条款不完备,意思不明确,语言有歧义。被害人以签谅解书时以为是轻伤而鉴定意见出来后是重伤为由反悔,双方的矛盾没有化解。当事人被逮捕后,家属委托了其他律师介入,由于案件没有进展,故通过网上联系上卿爱国主任律师,本来想打电话咨询,卿律师建议他家属,这么重要的事情还是花点时间过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更好,如果你自己都不想花时间,那么律师也觉得你不重视,也是简单给你讲一下,最终耽误你自己的事情,家属认为卿律师说得有道理,于是预约与卿律师见面咨询,卿律师将案件的大方向和思路讲了后,案件要正确的结果就很明确了,团队指派邱律师办理该案。邱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后,团队也开会讨论,要求公安重新鉴定,想争取轻伤的结果,最后经重新鉴定还是重伤。本律师判断我方当事人也可能构成轻伤,但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鉴定意见是轻微伤,因此,本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及抓捕对方的申请,给对方压力逼迫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经过全面阅卷并与当事人核实相关证据,此外也向多个司法鉴定机构专家咨询,本律师断定当事人构成轻伤的可能性很大,继续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与检察官反复沟通,多次要求重新鉴定,同时向检察院提出当事人知道有人报警就返回原地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但是检察院办案人员还是认定当事人不是自首,也不认可被害人有过错,仅认可当事人具有坦白情节。
审判阶段
开庭前律师指导、协助当事人家属与被害人多轮协商,达成了最终的赔偿和谅解。此次本律师亲自拟定相关法律性文件,双方的矛盾妥善化解,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害人亲自到庭说明情况,请求法庭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作为当事人戴某某的辩护律师,鉴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了辩护权,本律师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意见要点摘录如下:
1.被害人先挑起事端,有一定的过错。
2.戴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已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戴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戴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5.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6.戴某某家庭困难,需有抚养两个小孩,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需要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
7.在庭审中,针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不全面、不完整,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案发当时现场完整的视频,以证实被害人确实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害人当庭亦认可,这与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8.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该法院的多份类案判例(含本律师代理的案件)及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和转帐记录等证据材料。当事人戴某某当庭向被害人道歉并悔罪。
【案件结果】
该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本案中根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结合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害人对于双方肢体冲突的引发和互殴的持续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返回现场等待处理,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戴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1、被告人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缴获的作案工具破损瓷砖三块,予以没收(由某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执行)。2023年12月宣判,当事人当天被释放。
法院审理期间,公安机关最终决定采纳本律师的意见而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鉴定,当事人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那么对方也要赔我方当事人的钱。
【结语】
当事人家属起初以为案件很简单,与被害人协商赔偿谅解,自行拟写法律性文件,见不到犯罪嫌疑人不了解细节,也不懂法,不知道案件何时何处存在漏洞、陷井,也不请律师,耽误请律师的时间。委托本律师后,应用专业知识、经验,取得理想的效果。本律师建议所有法律问题都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如果该案如果没请律师或请的律师不专业,有可能判3--4年,没有缓刑,大方向不对案件结果可能不同,该案能有这个效果已经非常好了。“术业有专攻”,自古以来皆如此。
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
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一年半,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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