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之二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03-11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要承担刑事责任,须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上的责任能力,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构成,辨认能力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的特定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结果的能力,控制能力即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的能力。

3.刑法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是已满16周岁,不论实施什么犯罪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类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罪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要负刑事责任。

5.经司法鉴定为精神病人的,在行为时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实施的行为造成了刑法上的危害后果,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辨认或控制能力具有一定减损的精神病人,由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也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7.刑法对具有一定生理缺陷的行为人,包括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的,因为这些人的生理缺陷会导致其辨认能力的降低,且具有这种生理缺陷的人受教育的机会减少也会导致控制能力的下降,因此也认定责任能力减弱,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卿爱国主任简介: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部分成功案例如下: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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