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处罚。

3.主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二类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4.我国刑法规定主犯的处理原则,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6.胁从犯即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行为人受他人威胁后,意志处于不完全自由的状态下不得已选择参加犯罪,。行为人一开始系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后续心态转变积极参与犯罪的,不能认定为胁从犯。对于胁从犯,由于主观恶性较低,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危害程度严重,因此从重处罚。

 

卿爱国主任简介: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部分成功案例如下: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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