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累犯?累犯的成立条件?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0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法条解读】

1.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一种特定的再次犯罪的事实;作为量刑对象,累犯是指特定的累犯。

 

2.在我国刑法中,累犯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累犯,一种是特殊累犯,两者的成立条件存在区别。

 

3.构成一般累犯,需要满足: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实施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前后罪都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一方面,犯罪人必须已经执行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注意:由于缓刑考验期并非刑罚执行,因此如果犯罪人在缓刑期内再犯新罪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可能再成立累犯。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4.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类罪之一;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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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爱国主任个人微信

卿爱国主任简介:

图片湖南省邵阳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部分成功案例如下: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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