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运输毒品65公斤一案二审改判死缓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04-30

 

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辩护人张X、温X,北京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X,广东XX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戎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 2020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 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韦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194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岱山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莫某民,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 2020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丁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万载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 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汤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10月 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判认定,(一)叶某、张某、戎某、周某、陈某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及走私、运输毒品,项某、李某、莫某民、江某、韦某、丁某、汤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2020年 7、8月间,被告人叶某受陈X(另案处理)之托,将两箱约 65公斤毒品可卡因及18箱干海马从境外带回浙江省舟山市,并将毒品交给指定人员,双方约定叶某的好处费为70万元随后,叶某在公海上利用XX号货轮前来接收海产品之机,将上述两箱毒品连同18箱干海马交给被告人张某(系“XX”号货轮船员)。张某负责将上述物品走私回舟山市交给被告人戎某,届时由戎某向张某支付2万元好处费。与此同时,该宗毒品的香港买家“宇哥” (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指令被告人项某负责组织被告人李某等人与戎某进行毒品交接,并安排人员将毒品运输至深圳,后再运输至香港等事宜。

8月11日,为顺利接收该批毒品,被告人莫某民在香港买家“细B”(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的指派下,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专用手机,从香港赶至深圳,准备监督毒品的交接、运输事宜。在深圳市防疫隔离期间,莫某民接到“细 B”的指令,隔离结束即赶至舟山市,负责监督毒品的交接事宜。同月26日,“细 B”通过聊天软件“signal”将李某的黑卡号码发给莫某民,让莫某民联系李某。27日,莫某民从深圳市乘飞机赶至舟山市与李某会合。李某购买电锯、背包等工具,准备接收毒品。31日,项某依照其上家“宇哥”的指令,要求李某找面值较小的人民币纸币,并拍照发给他。李某、莫某民便找来数张面值5元、10元的纸币,拍照发给项某。项某挑选其中一张冠字号为K5DI302536的10元面值的纸币作为接头暗号,并要求李某保管好,在毒品交接时向对方出示该张纸币。

2020年8月26日,张某告知戎某运输毒品和干海马的“XX”号货船将于三四天后到达舟山市定海海域,要求戎某叫小船直接靠近货船进行接收。同年8月28日,戎某通过微信转给张某2万元报酬款。同时,戎某通知被告人周某,要求其找一条小船到舟山市定海海域接货。周某便找到被告人陈某明,让他开船去定海帮戎某接货。之后,张某与戎某、陈某明联系告知两人搭载毒品和海马的“XX号”货船于2020年8月31日到达舟山XX船厂,并约定由陈某明直接开船过去接货,事后由戎某支付4000元的好处费。

2020年9月1日8时许,戎某将2箱毒品运至其在舟山市X小区,随即把接收到毒品的情况告知陈X英和叶某,并要求陈X英支付70 万的运输费。叶某亦指示戎某没有收到70万的运费,就不要将毒品交给接货的人。陈X英告诉戎某将毒品交给李某,并将李某的联系电话和一张冠字号为K5DI302536的10元面值的纸币照片发给戎某,叮嘱戎某在毒品交接时,要求接货人出示该纸币。9月2日16时30分许,戎某收到好处费67万元后,即通知李某交接毒品,两人约定在舟山市X小区附近见面。戎某携带2箱毒品从该住处出发,驾车赶至X园。戎某与李某、莫某民见面后,李某将一张冠字号为K5DI302536的10元面值纸币交给戎某,戎某收取后拍照发给陈X英。经陈X英确认无误后,戎某开车同李某、莫某民一起,将2箱毒品送至李某事先租住的XX号别墅。

2020年9月7日,项某通过聊天软件“signa1”分别通知李某、江某、韦某准备交接、运输毒品,要求江某、韦某开启“时刻守护”的实时定位软件,到达指定地点准备毒品交接。当日15时30分许,项某指挥江某前往XX号别墅运送一背包毒品到X苑,要求韦某开启实时定位软件,赶至X苑接收江某的毒品。丁某负责盯看韦某的实时位置,并将位置信息反馈给项某。李某、莫某民遂将一个藏有13包毒品的背包放至租住处一楼的电视机旁,莫某民至别墅外围望风李某则在房间外看守。江某进入房间后,直接将藏有毒品的背包背走,返回至X苑一房,等待项某发出交接指令。16时许,韦某赶到X小区,按照项某的指令拍摄视频发给项某,项某即转发给江某,并将韦某的衣着、体貌特征等情况告诉江某,要求江某把毒品交给对方。16时10分许,江某与韦某在X小区门口附近见面,江某将背包交给韦某。两人交接完成后马上分开,江某回至小区X房。韦某收到毒品后,按照项某的指令计划先去台州然后再返至深圳市,在准备打车离开时,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背包缴获13包疑似毒品可卡因,净重共计12971.7克。随即,民警在X民宿 X房抓获江某。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 65 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可卡因成分。其中,在顾景御园 25 栋 101 号别墅中缴获的 52包疑似毒品,可卡因含量在70.8%~78.8%之间;从韦某所背的背包中缴获13包疑似毒品可卡因含量在 71.2%~78.2%之间。

原判认为,被告人项某、李某、莫某民、江某、韦某、丁某、汤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项某、李某、莫某民系主犯;江某、韦某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丁某、汤某系从犯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张某、戎某、陈某明、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和走私、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叶某、戎某、张某系主犯;陈某明、周某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叶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过,构成自首戎某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过,可以从宽处罚。项某、李某、叶某毒品犯罪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戎某、莫某民受人指使或雇佣参与犯罪,地位与作用次之,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二、被告人叶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戎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30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被告人张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七、被告人江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九、被告人丁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 万元。

十一、被告人陈某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4000 元;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00 元十二、被告人周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 元;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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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

三、上诉人叶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上诉人戎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六、上诉人江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八、原审被告人丁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原审被告人汤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上诉人陈某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一、上诉人周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项某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系65公斤可卡因从远洋走私入境的特大毒品案件,已归案人员中同时有三个同案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深圳中院以“李某是唯一一个从始至终主要犯罪过程的积极参与者,地位与作用突出”等为由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后,李某父母悲痛万分,绝望至极。李某是家里的独子,也是退伍军人,在父母长辈眼里,是个老实孝顺的孩子,才20岁出头,原本正值最美好的青春年华,可惜轻信朋友一朝走错,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李某的父母怀揣“为儿保命”的殷殷期望奔走于广州、深圳两地,在找到卿律师团队之前,李某的父母带着一审判决书面见了多位律师,听取了多位律师对一审判决的分析意见,最终决定委托广东中泽律师事务卿爱国律师团队作二审辩护,只因卿律师在了解案情和查阅判决内容后,即刻抓住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出具了初步辩护方案。

本案经过十几次的会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案件细节,反复查阅、分析证据材料,主办律师顶住了极大的压力,并做好了充分的开庭准备,撰写了一万余字的辩护词,紧密围绕李某的地位与作用以及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方方面面进行详细的论证,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最终迎来了改判死缓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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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硕士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本科获法学、教育学学士学位,硕士获法学硕士学位。

联系电话:15920494200,办:020-38106920

 

担任童某走私8公斤毒品案的辩护人,最终法院判决童某无罪。

担任贩卖、运输2.8公斤毒品案蔡某的二审辩护人,一审判处蔡某十五年,二审改判为八年。

担任案值逾7.8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某的辩护人,法院最终仅认定非吸金额8千万,判处被告人张某2年2个月。

担任谢某走私柴油案二审辩护人,一审谢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审改判五年。

担任荔湾何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辩护人。

担任天河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辩护人,法院采纳过失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判处唐某2年9个月,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又申请撤回抗诉。

担任某村官被杀害案陈某的辩护人,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陈某九年,二审高院改判六年。

担任行贿160余万林某的辩护人,法院判处林某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

担任天河电信诈骗逾600万陈某的辩护人,法院认定陈某从犯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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