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许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取保候审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7-1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越检刑不诉(20xx)xx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文化程度xx,广州市xxxx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组,住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xx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xx月x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许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 7年11月13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开始,广州市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实际经营者林某权、林某晶(均在逃)租用广州市xx城xx楼xx作为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咖啡、蜂蜜、乌梅、花茶、营养饮料等多种食品,被不起诉人许某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主要负责公司收支款项登记、员工工资计算和执照年审等工作。2017年8月9日和8月1 8日,执法人员在xxx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xx城xx楼xx档口及xx楼xx号仓库查获咖啡、蜂蜜、蜂蜜营养素饮料、活性乳酸菌乌梅、纤维素苦瓜花茶、原料粉末、电子秤、手压式封口机、搅拌机及销售单据等物品一批,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和中国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测,上述被查获的部分成品和半成品咖啡、蜂蜜、营养饮料、乌梅、花茶以及原材料粉末中,含有他达拉非、西地那非或酚酞成分。

被不起诉许某于2017年8月9日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及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案件点评:

该案许某的丈夫与卿律师同系湖南省邵阳人,许某丈夫的叔叔通过广东省湖南邵阳商会的朋友联系上卿爱国律师,因为是老乡,又了解到卿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是专办刑事案件,故交待其侄儿专程来找卿律师。许某的丈夫找到律所后,诉说了许某的案情后,也表达了自己的想法、要求及近期焦虑的心情。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讨论案情,认为许某是公司财务,并没有销售行为;另外其也不明知公司所销售的产品系有毒有害食品,没有共同故意,其也并不构成帮助犯,会见完许某后三天内即提出取保申请,很快公安同意取保候审,后案件移送到检院,许某非常担心案件会判刑,特别担心怕法院判决后又抓进去,所以很希望案件不用送法院,在检察院争取不起诉。

卿律师召开团队律师会议讨论许某构不构成犯罪,最终大家一致认为许某身为公司财务,偶尔应老板要求参与登记仓库进出货物,但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食品,也未参与销售,故其并不构成犯罪,于是团队律师将法律意见书送到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出许某不构成犯罪,请求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2018年5月16日,许某的丈夫打电话来,说检察院打电话通知说明天可以去拿不起诉书了,激动的说,卿律师,非常感谢你和你们律师团队,终于帮我们争取到不起诉了,我们睡觉都安稳了。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没有律师这么仔细的看材料,讨论,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多次与经办检察官沟通,检察院很有可能把案件会移送法院起诉,案件到法院很难做到不起诉。因为刑事案件程序越走到后面越难逆转。

 

广 

139-2233-1600  

1www.qinaiguo.com

2www.zhongzels.com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56号汇金中心1603-1606室(金融城,地铁5号线科韵路站B出口往东150米)

广  

139-2233-6248    

广18--20

广

139-2233-0179

广2广一看守所、广州市第三看守所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